NAGASAKI 长崎MIZUSHIMA 水岛

AKITA 秋田 965 1415 1415
FUKUYAMA 福山 985 1465 1465
HAKATA 伯方 1035 1415 1415
HIROSHIMA 广岛 965 1415 1415
ISHIKARI 石狩 965 1415 1415
KANAZAWA 金泽 965 1415 1415
KUMAMOTO 熊本 1035 1515 1515
MAIZURU 舞鹤 1135 1615 1615
MIZUSHIMA 水岛 985 1465 1465
MURORAN 室兰 1145 1655 1655
NAGASAKI 长崎 1035 1515 1515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运保险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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